结论:根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-2017,2019修订版)的分类标准,拟建项目属于“金属制造品”中“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C3399”。根据《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》(国卫办职健发[2021]5号)的规定,拟建项目属于第二十一类“金属制造品”第9项“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”,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“职业病危害严重”的拟建项目。
建议:1、拟建项目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,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;
2、依据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〈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原安监总厅安健〔2017〕37号)的要求,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,同时进行信息公示;
3、拟建项目在项目设计阶段,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,并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。
4、拟建项目完工后,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,最长不得超过180日,试运行期间,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;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,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现场验收合格后,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5、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、生产规模、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、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,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,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,同时进行信息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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